各研究生培养单位:
根据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、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川大研[2017]66号)相关文件精神: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(含延期、休学在内)内完成学业。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,将以主动退学或退学处理终止学籍。从即日起,请各培养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:
1.对主动退学的超期硕士研究生,履行相关手续后,学院将名单和退学申请表报研究生院。
2.若超期学生不愿办理主动退学,或长期无法联系到本人的,学院可以公告方式送达拟予以退学处理告知书,公告时间30日。公告期满,学院将名单、处理意见及相关材料报研究生院。
附件:
附件1: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41号)(网上搜索)
附件2:《四川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(修订)》(川大研[2017]66号)(学院查询)
附件3:退学申请表/manage/tab/kindeditor/attached/file/20181116/20181116153521_9856.doc
生命学院名单见附件 https://share.weiyun.com/58aCyN5
培养办
2018年11月16日